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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四章徐帅奇诉阿蛮案一审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该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徐帅奇诉阿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庭在开庭前经与被告充分协商,决定追加张大勇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先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道。

  “被告在代理我与刘三虎欠款纠纷案中,将原告的欠条丢失,后来自行伪造了一张欠条,起诉刘三虎,导致该案败诉,原告损失了三万元。该损失系由被告阿蛮造成,应由被告阿蛮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原告徐帅奇自行发表了起诉意见。

  “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并没有亲自将欠条交给被告。而是通过第三人交给被告的。第三人交到被告手中时已经是复印件,并非原件。故此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阿蛮冷冷的答辩道。

  “请第三人陈述自己的意见。”李正贤又道。

  “原告将欠条交到我手里以后,我又交给了被告。不存在任何丢失欠条或调换欠条的行为。为人做事要讲良心,我今天说的都是实话。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张大勇的语气中明显透露出对原告的不满。

  “请原告举证。”李正贤把庭审推到了下一个阶段。

  “我方举证临海县法院判决书一份和欠条书写笔迹鉴定书一份。”徐帅奇将一沓材料交到了法官的手上。

  “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你将欠条的原件交到了被告的手中?”李正贤边说边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给了被告,并向被告点了点头,示意被告质证。

  “被告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如果我当时交给他的不是欠条的原件,他当时肯定要提出这个问题。他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证明我当时交给被告的是欠条的原件。”徐帅奇伸着脖子,把他的眼睛瞪的溜圆,像一只好斗的公鸡。

  “原告,你说被告伪造了欠条的复印件,有什么证据?”李正贤边将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交给阿蛮边再次发问。

  “这还要什么证据?他作为我的律师,在法庭上提交的不是证据原件,而是复印件,不是他伪造的,是谁伪造的?”徐帅奇更加气急败坏的喊道。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这两份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不了原告的观点。”阿蛮翻了翻法官递过来的证据材料,然后不屑地说。

  “原告纯属胡说八道。我的意见同老表叔的相同。”张大勇对证据看都没看一眼,就大声喊道。

  “我说大哥,你今天是来捣乱的吗?你要是这个态度,我现在就请求法庭连你一起判!请求法庭判决第三人和被告同时赔偿我的损失。”徐帅奇一脸恼怒地拍了一下桌子。

  “可以,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实质性责任,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李正贤道。

  “请被告举证?”李正贤用目光扫了一眼被告阿蛮,轻声提示道。

  “我方向法庭举证一份背面有第三人签字的欠条一份。这份欠条就是原告通过第三人交付给被告的。”阿蛮边说边将张大勇交给他的那份欠条递给了李正贤。

  “请原告及第三人质证。”李正贤将证据又递给了原告。

  “这些事情我都不清楚。第三人现在是偏袒被告。他现在在法庭上说的全是假话。我给被告的就是欠条的原件。”徐帅奇摆了摆手,连欠条都不接,就随口说道。

  李正贤只好将欠条又递给了第三人张大勇。

  张大勇接过欠条,只是在欠条上扫了一眼就立即应道:“对的,这张欠条就是原告让我交给老表叔的。欠条上的张大勇三个字就是我本人签的。”

  ……

  临海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室。

  面如土灰的罗大宝坐在季东明的对面。当然,两人之间隔着不锈钢的铁栅栏。

  “季主任,上诉后,我的这条命能保住吗?”兔子狠狠的抽了两口烟,吐出了一口浓浓的烟雾。才稳住心神,能够说出一句完整的话来。

  “这个不好说,但是如果你不上诉的话,保命的希望就更小了。”季东明在摊开的笔录纸上记着会见笔录。

  “现在和苗江梅和解的事弄得怎么样啦?”罗大宝问。

  “这条路看起来是很难走通了。苗江梅代表被害方拒不和解。他们现在对你恨之入骨,不要你的钱。”季东明也抽了两口烟,在面前的烟灰缸里弹了弹烟灰。

  “那怎么办呢?季大律师,听说你也是远近闻名的大律师。你千万要救救我的命啊!我,我现在不想死啊!季律师,二审的律师费我给你翻倍,你放心。”罗大宝哆哆嗦嗦的说,豆大的汗珠从他的额头上滚落了下来。

  “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一步了,已经不是你害怕不害怕的事了。你这可是两条人命啊。”季东明见罗大宝一支烟已经吸完了,又为他点上了一支。对于一个老烟鬼来说,吸烟比吃镇静药的效果不差多少。

  “那怎么办呢,季律师?求你就为我想个办法吧!兔子今生今世会报答你的。”兔子这下可真是急了。

  “孙宪明昨天又给了我两万块钱。看在这两万块钱的份上,我给你支个招。如果你能在二审期间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行为,你这条命兴许能保得住。”季东明缓缓地道。

  “孙宪明?立功?举报犯罪?哎呀,季律师,你这话说的可是真?”兔子似乎是受到了季东明这句话的启发,他的眼神仿佛又焕发出几分光彩来。

  “对于你来说,现在这也是唯一的办法了。”季东明又狠狠的吸了口烟,点了点头。

  ……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原告同父异母哥哥的第三人所说的不利于原告的话,应该具有高度的可信性。故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李正贤敲响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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