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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


  在这个蓝色星球上,有太多太多不确定因素,没有一个人能够预测到自己的未来,也没有人愿意被圈禁在小小的框架之内。

  一个人最难突破的不是时代的束缚,而是自己对于这个世界的看法,被传统思想所束缚以后,人便很难再做出挣扎,或是认命,或是做出改变,但所要付出的代价难以预料。

  在梅笑寒眼前的这个世界,以他的角度去看,有那么一丝的怪异。包括许多人的思想,此时农耕时代的火花远远的没有被点燃。当手中握着权利的时候,虽然有些时候这种权利并不是很大,但是却能获得某一种生理上的快意。

  一座城市的治理权利,掌握真正的行使权,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一切悬浮于表面的都是虚伪的,只有真正深入了解,能够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承认并且臣服,这才是最佳的效果。

  只有把这些臣民们当做是自己的子民,首先必须要说服自己,这样才能够说服别人,每天都是新的开始,每天都注定与前一天不同。

  生活总是不能如人所愿,想要把生活过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就不得不面对着改变。

  改变....有的时候带来的是痛苦,这是一种难以名状的痛苦,不能用语言去说。就像是他对那些曾经的朋友念念不忘一样,他也需要做出改变。

  改变带来的阵痛,是无法用言语来描述的。

  几日来,梅笑寒总心神不宁,更为神奇的是他看到了一只雪白的狐狸。这只狐狸并非普通的狐狸,看到这只雪白的狐狸以后,他的脑海里不由想起来那些鬼怪灵异之事。

  对于类似于玄灵之事,梅笑寒向来不感冒,有些事情信则有,不信则无。

  由于在民间传的越来越离谱,这只突然出现的雪狐像一颗炸弹一般被丢入了茫茫的人群之中,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会爆炸。但是光是一些捕风捉影的事情,便已经引起人们的兴趣。

  对于坊间的传闻,梅笑寒自然的不会有太大的兴趣,反而对那些离自己生活最接近的人,离自己最近的事,他更有兴趣。

  比如说赵匡胤打到哪里了,又收复了几座城池,看着越来越丰满了大宋王朝,梅笑寒知道这个王朝将会越来越兴旺,而在夹缝中求生存,此刻让他变得非常压抑。

  此时的大宋王朝,刚刚建国不过几年时间,国家处处受到威胁,从整个中国历史上去看,宋朝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王朝。

  在大宋王朝周边的政权还有:后蜀~南汉~荆南~吴越~北汉。

  与北方混乱的局势相比,此时的南方显得更加的平稳一点。宋朝廷采取了先南后北的战略,逐一的剿灭这些政权。

  梅笑寒的六座城市是连在一起的,面积已经超过8万平方公里,这已经与当代的一个小国面积差不多了。当所掌控的土地面积扩展到8万平方公里以后,已经不适合以一个城市来称呼。

  农耕社会,人口和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土地非常的重要,是老百姓的生命,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命脉。

  土地制度,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开始实行两税法。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

  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赵匡胤开创宋朝后,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国有土地包括营田、屯田、官庄、职田、学田、官马牧地等等。

  一、土地私有制大发展

  宋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土地自由买卖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态度。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买卖盛行。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而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仅为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如果税率按10%计算,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那么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则有四百万亩,可见土地买卖的盛行。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北宋前期,地主侵占土地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到北宋中期,更是达到了“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伪冒,习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变法,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

  二、官田的私田化

  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三、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手续,即买卖土地的双方要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产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

  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

  虽然宋朝在农业上的发展比此前的所有朝代都要快,但其在土地制度上的弊端,确是一个致命的因素。宋朝时,均田制已经被破坏了。

  北宋初年,宋朝统治者由于对土地兼并采取“不抑兼并”态度,导致三分之一的自耕农沦为佃户和豪强地主隐瞒土地,致使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连年的自然灾害加剧了农民苦难。这也就不难理解王石为什么会变法。

  默许土地可以进行买卖,虽然看起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可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根本就没有足够的钱去开垦那些荒废的土地,因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

  然而究竟什么样的土地制度适合于这个时代,什么样的土地制度能够执行的下去,这个问题是关乎到生死存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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