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章
莫灶兴正沉浸在刚才关于吃大熊猫是否违法的奇特法律知识冲击中,却听陈风继续说道:“其实在法律中,紧急避险是一个很值得深入探讨的概念,我给大家再举几个例子,加深大家对于紧急避险的理解。
某一天,我走在一条偏僻的小路上,张三突然从角落里窜了出来,手里还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明显是想对我图谋不轨。
我惊恐万分,拼命逃跑,而张三在后面紧追不舍,眼瞅着前方有一辆停着且没锁的自行车,我为了能快速摆脱张三的追击,毫不犹豫地骑上自行车就跑。
虽然我这擅自骑走他人自行车的行为可能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但在当时张三持刀追我的紧急状况下,我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毕竟与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相比,临时占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害相对较小。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张三持刀对我进行追杀,这一危险是紧迫且现实的,严重危及我的生命安全。
我骑走未锁自行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摆脱这一生命威胁,具有避险的意图。
在法益权衡上,我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相较于自行车所有者的财产权,在当时的情境下明显更为重要。
然而,要构成合法的紧急避险,还需考量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例中,若我仅是骑走自行车且未对其造成过度损坏,在通常情况下,可认定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但如果我在骑行过程中故意将自行车骑至危险区域导致其损毁,或者骑行极长距离造成车辆过度损耗等,则可能被视为超过必要限度。”
陈风喝了口水,接着说道:“再比如,某天我在一个老旧的居民楼里,正准备下楼,突然张三在楼梯间故意纵火,火势瞬间蔓延开来。
我被困在楼道里,周围浓烟滚滚,这时我发现旁边一户人家的门口放着一桶水,我为了给自己争取逃生的时间,用这桶水淋湿了自己的衣服并泼向火源试图开辟出一条通道。
这户人家的水原本是用于日常使用的,我这样做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可在面临生命危险的火灾场景下,我的行为基于紧急避险原则是有可辩护性的,因为我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即将来临的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威胁。”
莫灶兴听得入神,她开始意识到法律并非是简单的条条框框,而是在各种复杂的现实情境中不断权衡和抉择的准则。
视频中陈风接着说道:“以上来两个例子,讲的都是在面对即将到来的人身危害时,通过可能损坏他人财物的方式,来进行紧急避险,那么如果把这个私人的财物换成公家的东西可不可以呢?
比如说,我在一个仓库中工作,张三突然闯入并手持枪械准备进行盗窃行为,且在被我发现后有暴力伤害我的意图。
我慌乱之中看到旁边有一批价值较高的电子设备,为了阻止张三开枪伤害我并防止他实施盗窃犯罪,我将这些电子设备推倒在地,造成设备损坏。
从法律层面分析,张三的暴力犯罪行为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我破坏电子设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阻止犯罪行为,生命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在法益权衡上大于被破坏电子设备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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