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动手打人是人之常情,可是法律上还想没有人之常情这一说吧。”

“我觉得吧,李四到了法庭说,可以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这样的话,法院应该会从轻发落的。”

“从轻发落个屁,明明是李四有错在先,怎么能说自己是正当防卫呢。”

“好比小偷去你家偷东西,你刚好回家,两人撞个满怀,然后你俩打在一起了,到法庭上小偷会说自己是正当防卫?这踏马的还不当成抢劫给判了?”

“道理是这个道理,可我总感觉哪里不对。”

“感觉不对那就对了,我觉得法院的判法没毛病。”

……

接下来,就是无休止的争吵。

一方认为法院起诉的罪名个非常合理,一方认为李四这次判的有点冤。

林河见状,满意的点点头。

不错,有争议,才说明自己这个故事讲的深得人心。

到最后,等自己把正确答案放出来后,可以改变一大部分人的认知。

也只有这样,才更能说明自己普法的重要性。

十分钟后,两方人马吵累了,谁也懒得搭理谁,就等着林河放出正确答案呢。

林河眼睛微眯,笑道:“李四呢,跟直播间里大多人都差不多,也是懂法之人。”

“到了法庭上,第一句话就是,是王五那小子先动手打我的,我是正当防卫。”

“但是呢,法官直接告诉他,他的这种行为,叫做滥用防卫权。”

“滥用防卫权?这是什么鬼?第一次听说啊。”

“我也是第一次听说这么一个名词,是最近新出台的法条吗?”

“还有这个说法,我也是醉了。”

果不其然,大家对‘滥用防卫权’这几个字非常陌生,林河觉得有必要跟他们普及一下这条法律常识了。

“根据《最高人民F院、最高人民察检院、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在上述故事中,李四勾引王五的老婆,可以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所以,他是没有防卫权的。”

“他的正确做法是,见王五找上门来,第一时间应该是逃跑,而不是进行反击。”

“如果是在逃无可逃的情况下,被王五逼在角落里,也只能被动挨揍。”

“这种情况,只有当李四的生命受到威胁,才算正当防卫。”

“这也是那么多偷情者,被抓奸的时候,只能提裤子跑路,或者死死的捂着自己头部或者要害部位的原因。”

“因为他本身就是理亏嘛,就算是被打成轻伤,也活该自认倒霉。”

“如果反击的话,把人打坏了,那铁定是一个故意伤害罪没跑了。”

“我这么讲,大家都明白了吗?”

听了林河的话,众多网友回复。

“懂了,但又没有完全懂。”

“好深奥嗷,这个有点难。”

“还好我刚才把录屏了,回头看回放吧。”

“不明觉厉,不过我就觉得这主播讲的很有道理,还没见过捉奸现场有哪个人敢反抗的。”

林河见状,暗自叹了一口气,只能道:“来,举个例子,你们或许就容易理解‘滥用防卫权’的含义了。”

“就拿上面那网友之前讲过的小偷例子来讲吧。”

“小偷在你家偷东西,你刚好撞上了,正常小偷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逃跑啊,而不是留下来跟你打斗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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