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9章
林河听完刘维仁的故事,直接把烟屁股摁进烟灰缸里。
看着刘维仁问道:“刘先生,一审的时候,你方是以什么罪名起诉对方的?”
“交通肇事罪!”刘维仁不假思索的答。
听到这个答案,林河眉头微皱。
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例,因为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有其它恶劣情节,处三年期以上,或者七年期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想要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有了上面的推论,林河不用猜就知道刘维仁一审败诉原因了。
那就是小货车司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是没有占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先生,你知道事故发生的原因吗?”林河问道。
刘维仁没有说话,只是从包里掏出了一张交警大队开局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放在林河面前。
林河拿起责任书,仔细翻看起来。
这起事交通故发生时间为9月3日20时左右,当时刘维仁的女儿女婿正在等红绿灯,小货车从相同的方向驶来,经过小夫妻身边的时候,右转变换车道。
然后,事故就发生了。
小货车司机一没有超速,二没有闯灯,三提前打了转向灯,起码从交通法的角度来说,他是并没有错的。
责任认定书最后的结论是:由于天色昏暗,司机转弯时,并未注意到路旁的行人,不存在主观驾驶上的错误。
这种情况,自然是不用担负刑事责任的。
因此,刘维仁一审会败诉,也就不足为奇了。
可问题是,刘维仁的女婿,可是被小货车足足拖行了五公里,最后气绝身亡。
五公里啊,又是在市中心,一路上红绿灯的,这个过程起码都要十多分钟。
十多分钟,这么长的时间,货车司机居然一点都没有发现异常,这就有点不正常了。
也难怪刘维仁要坚持上诉。
林河放下责任书,神色阴晴不定。
这个案子说好搞吧,也确实挺好搞。
只要能找到证据证明,小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已经发现了自己交通肇事,而不是等别人把货车逼停后,被动的发现自己的车子下有人。
说它不好搞吧,也真的挺难搞的。
要是找不到其中关键的证据,林河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毕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一多半都不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大多都是由保险公司和司机赔钱了事。
一是很难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有恶意性。
二是这类事故太常见了,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每年因为交通事故丧命或者致残的人就有十多万。
如果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监狱每年都要多塞进去十多万犯人。
三:老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这种事情,有时候根本就不是开车技术的问题,技术再好,也难免在路上出现意外。
如果凡是因为交通事故出现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就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么势必会给广大的司机朋友造成极大的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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