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
嘟嘟嘟……
“主播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同样是一名女性的声音,这次,人家直接开门见山:“上周六,我带着儿子去金店给自己买首饰。”
“我正在那里看戒指呢,只听得‘咔嚓’一声。”
“扭头一看,是我儿子不小心把他们店里一枚玉镯子碰到地上打碎了。”
“当时我整个人都懵了,心道这下完了。”
“后来,金店要我赔偿玉镯子的价格,整整三万八呐。”
“我们就是一普通的工薪家庭,三万八这可不是一笔小数字。”
“我本想着跟他们店里协商一下,能不能少赔一点,但是他们死活不同意,非要让我们原价赔偿。”
“我一时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来,结果因为这事,都闹上了法院,主播你说,这件事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张三律师,您可一定要帮帮我啊!”
呃?
这件事嘛。
放谁身上都觉得挺倒霉的。
别说这位女士只是一位普通家庭收入的妇女,就算是林河现在怀揣几百万。
要是逛个金店,被讹上三万八,心中也是挺不爽的。
甚至内心中,还隐隐有一种把对方老板送进去的冲动。
林河吐了一口气,问道:“这位女士,按照道理来说,这么贵重的玉镯子,不应该都是放在柜台里的吗?”
“怎么会被你家小孩子打碎?”
“难道是你家小孩子把人家柜子推倒了吗?”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熊孩子的父母铁定要担全责的。
“不是的。”
女人解释道:“当时那枚镯子就放在桌子上,并不是在柜台中。”
“他们店员解释说,是上一位顾客试戴之后,还没有来得及收起来,就被我家小孩子碰到地上,给打碎了。”
哦,既然是这样,那这问题好像不大。
只要孩子不是故意的,那就一切好说。
林河轻笑一声,道:“女士你也别上火,根据你说的这种情况,咱们就从法律上分析一下双方的行为和责任。”
“首先,你家孩子打碎玉镯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的民事侵权,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你家孩子要对店家做出赔偿,因为孩子还小,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赔偿。”
“至于是否真的要赔偿对方三万八千元,这一点就很值得商榷了。”
“按照你说的,如此贵重的首饰就那么堂而皇之的放在柜台上,且没有设置任何保护装置,金店一方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具体责任怎么划分,到时候要看法官怎么判定的了,不过我估计是你们双方五五开。”
“而且,这枚镯子的价格,也不是金店一方说了算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就是说呢,商家要求你必须原价购买损坏的玉镯,这个主张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玉镯能够修复且可行,应当优先修复,则赔偿的数额限于修复费用和贬值损失(即使修复价值仍与受损前有差额),只有不能修复或者“显有重大困难”,才可以要求赔偿整体的“重置费用”。”
“如果玉镯确实不能修复了,你也可以要求金店出示玉镯价值凭证,证明这枚玉镯确实价值三万八。要知道,商家的货物标价,都是包含了自己的利润在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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