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神偷李友乔
韦鸿宇的心中记着昨天张队长说过的话,所以今天一上班他就用内网查了一下李友乔的信息,这一看确实让他吃惊不小。
李友乔,现年32岁,黔省人士,2000年3月份,15岁的他曾因盗窃被劳教两年。2005年10月份,盗窃金店,因数额巨大被判入狱六年。出狱之后的2013年4月份又因盗窃罪入狱,被判了三年。
这个李友乔,他的人生有一半的时间是在监狱中度过的,韦鸿宇没有想到自己收留了一个这样的人,得找个时间,和这个人聊一聊。
又过了几天,下班之后的韦鸿宇,在饭店后厨找到了李友乔。
两个人来到饭店后面的人行道上,找了个地方坐了下来。
“老李,在我这里工作感觉怎么样?”
“老板,我感觉很好,我特别喜欢现在的工作和这里的环境,我很珍惜。谢谢老板给我这个机会。”李友乔双手紧握,显得有些紧张。
“能不能聊一聊你的过去?”韦鸿宇是存了考验的心思的,他就想看一看李友乔能不能说实话。
李友乔低头沉思良久,然后深吸了一口气,开始缓缓述说自己的过去。
“我很小的时候,可能五六岁吧,我爹因为有病去世了,我娘又拉扯了我两年,也没了。我没有兄弟姐妹,亲戚也没有人愿意帮我,我是吃百家饭长大的。说到这,李友乔脸上有泪水滑了下来。
韦鸿宇没有说话,只是静静地听着,李友乔的话让他感觉到一阵心酸。
李友乔继续说道:“十五岁那年,我不想再麻烦那些帮我的人了,就想出去闯一闯。我长得那么小,穿的又破破烂烂,想找个地方上班,没有人要我。”李友乔随手捡起一小段干树枝,在地上随意的划着,泪水又滴了下来。
“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实在是太饿了,没办法就开始偷东西,偷着偷着就习惯了。后来被人抓住,送去劳教了两年,在那里,我遇到了一个神偷,他教我偷盗的手艺,我一直以为那是我唯一的出路。”李友乔擦掉了泪水,露出一脸的苦笑。
他停顿了一下,似乎在努力平复内心的情绪。然后,又继续说道:“后来,我又因为偷盗入狱两次,那个时候,我已经对生活失去了希望。”
后来有一位女警的话点醒了我,让我开了窍。
她说:“出去之后你可以继续偷,然后我们再抓你,再判你的刑。难道你一辈子就想这样过吗?为什么不出去找一份工作,光明正大的养活自己呢?将来你也会结婚生子,到时候你怎么去面对你的老婆孩子呢?”
“所以,从那以后,我就发誓今生再也不去偷盗,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可是出来后找了很久的工作,知道了我的经历之后,没有人要我,直到遇到了您,不怕您笑话,遇到您之前我已经两天没有吃饭了。”
说完李友乔低下头,继续用那段树枝在地上不停的划着。
韦鸿宇静静地听着,他的眼神中充满了同情和理解,他没有打断李友乔的话,默默地等待他继续说下去。
李友乔抬起了头,继续说道:“老板,你真的是一个好人,你给了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我看到了希望,我感激你,真的很感激你。”
他的声音哽咽,眼眶也开始泛红,韦鸿宇看着他,眼中是温柔的光。
“老李,过去的事情无法改变,但我们可以改变现在和未来,只要你愿意努力,愿意改变,我一定帮你。”
李友乔站了起来,向韦鸿宇深深的鞠了一躬。
此时已到了吃晚饭的时候,两个人回到店里,韦鸿宇的妈妈和刘紫嫣已经过来了,一家人边吃边聊。
韦鸿宇的三弟,在跟欧阳雅学习收银,二弟负责饭店的所有采买工作,老母亲没事的时候也会到店里前前后后的帮忙。
忽然间韦鸿宇的手机响了起来,拿出来一看,是中队长卢志平打过来的。
“韦鸿宇,明天上班之后,队里需要你出趟差,可能要一段时间,所以你先把家里边安排一下。”
“好的,没问题。”韦鸿宇干脆利落的挂断了电话。
吃完了饭,刘紫嫣把韦鸿宇悄悄的拉到了一边:“韦哥,爸爸上午有打电话过来,跟我说让咱们结婚的事情,让我跟你商量一下,如果可以的话,我想把时间定在过完春节,你看可以吗?”
“好啊,你决定就好,我听你的。”此刻,韦鸿宇的眼睛里只有刘紫嫣。
第二天一上班,韦鸿宇就来到了中队长卢志平的办公室,寒暄过后,卢志平拿过来一个档案袋:“这个你先拿过去看一下,熟悉一下里边的情况,现在这个案子有眉目了,需要你跑一趟。”
韦鸿宇拿着档案袋回到了自己的办公桌,仔细的看了起来。
案件发生在1990年7月19日傍晚。省城下属的大方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在东吴乡李下村,村外的一口机井中发现一具女尸。
大方县刑警队警员迅速赶赴现场,实地勘察。
死者全身赤裸、肿胀,身上有多处伤痕,经法医初步勘察死者头部呈粉碎性骨折应该是被钝器打击所致,在死者体内检验到精斑,死亡时间大致在中午的12点左右。
死者的呼吸道和消化道内没有积水,应该是死后被抛尸在机井之中,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
经人辨认,死者系本村村民李某某的妻子文某。
在机井旁边30米外,有一个用土坯建造的机井房,警方在机井房内发现里面有女性的长发,但却没有发现任何血迹,在机井房的东北侧,麦田里有一条长20多米的拖拽痕迹,痕迹终点在机井房的位置。
警方推测,这就是犯罪嫌疑人拖拽文某时形成的痕迹。
警方在现场并没有找到死者的衣物和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凶器,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具有反侦察意识的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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