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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刑警的故事(四)


事实证明,抛开案情不讲,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

  案子就这么拖了下来,尚腾一家还是四处喊冤告状,这给各个部门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

  治安大队也想把这个案件办下去,也想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我认为根本就没有这种可能性。

  说心里话,我们这些人对尚腾一家都非常反感,根本就不觉得他们是冤枉的。

  我对甘振的遭遇还是比较同情的,真的能希望帮一帮他,但是我的身份,又导致我不能改变我的立场。

  甘振的家人也经常会过来反映一些情况,但他们都不会无理取闹。我反而会劝他们,  找一找好的律师来帮忙。

  说实在话,我一般不会建议当事人去找律师。人都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就说明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被判刑是大概率的事情,找律师用处不大。

  但假如说民警都认为你应该去请律师,那就说明这个案子可能真的有点儿说道。

  其实我也暗示了甘振的家人:甘振通过用汽车甩尾的方式去伤害对方,这基本是不可能的,他也做不到。

  他不是说为了躲避对方来的一台摩托车吗?  这就说明他没有主观故意去撞人。

  我的话只能说到这个份儿上,  不能再继续说了。对不对?

  我万万没有想到,甘振的家人并没有听懂我说的话,他们直接就去找了一个人,来冒充那个骑摩托车的,去治安大队做伪证。

  结果很容易就被查出来了,那个人还被治安拘留了。

  我就问甘振,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难道你当时不是在躲摩托车?甘振说不是,确实是有一个骑摩托车的,但是他走了,我找不到他,所以我就找了一个人来冒充的。

  本来呢这个做伪证的人呐,他不能影响到这个案件的定性。政法口的一些人对甘振其实是比较同情的,但就因为这件事很多人就不信任他了。

  所以后来案件的结果,也有可能受到了这件事的影响。

  这个案子一直就耗在这里。尚腾一家人呢是不断的制造麻烦,他们不停的去市公安局、市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政法委、县政府申冤上访。

  公检法三个部门儿都压力山大,一致决定赶快把这个案子办了。

  没过多久,双方又被拘留了。咱也不知道治安大队是怎么跟检察院沟通的,反正这一次检察院对双方都批准了逮捕。

  但是我能知道的就是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任何新的进展。只是多了一个做伪证的事儿罢了,我估计就是政法委在这中间做了协调工作,要赶快解决这个上访难的问题。

  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终于要开庭审理了。

  但是在开庭之前呢,甘振的家人来过来找我,他们说法院已经找过甘振了。

  让甘振认罪服判,现在已经关了6个月了,我们就判他7个月,也就是说甘振再坐一个月的牢就可以出来了。

  至于说伤情什么赔偿的,这个协调保险公司就好了,甘振不会掏多少钱的,但如果不认罪服判,那我们就重判。

  当时我还挺惊讶的,我还想法院怎么能跟嫌疑人做出这种商量呢?后来一想,有可能这是法院解决矛盾的一种方法。

  可能法院的想法跟我是一样的,根本就不认为甘振有罪。

  当时我认为这个认罪条件已经非常好了,所以就没有给他们提什么建议。

  可是在庭审上甘振非常硬气:我没有罪,我为什么要认罪?他根本不接受那个认罪条件。

  但法院可不管你这些,直接判了:甘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民事赔偿15万元人民币  。

  我听了结果之后,心里非常难过。

  我还记得第一次参加会议时,检察官和法院的副院长信誓旦旦的说,不会批准双方的逮捕,也不会对他们进行判刑。

  可是现在还不是判了吗?作为执法者,我第一次对我们自己的司法系统产生了怀疑,我们真是公平公正的吗?

  一审判决之后,尚腾一家人算是消停了下来,没什么太大反应。可甘振就不服了,他开始喊冤坚决上诉。

  他还聘请了一个律师,  那个律师过来找我了解情况。

  我也是在看了判决书之后,才解开了心中的一个疑惑:那就是法院是如何认定甘振是故意弄伤尚腾两根肋骨的呢。

  尚腾一直强调发生撞击之后,是甘振从车上下来对他进行踢踩,才造成了他的肋骨损伤,这个有人证。但是也有人证明,甘振根本就没有对他进行踢踩的行为。

  这两种旁证说法截然相反,这种矛盾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所以在当时调查时,我并没有采纳。

  另外一个就是尚腾出示的,上面有甘振脚印的T恤衫,那件衣服是在案发之后9天才提供的。9天了,没有洗衣服,这不符合常理,所以这个证据是存疑的。

  虽然我将情况当时做了上报,但我认为其是不可信的。

  所以说“尚腾的肋骨是被甘振踩断的”这一说法,无论是从证据角度还是从常识的角度来讲,都是不可能的,我当时就下了否定的结论。

  可是法院却采纳了这一证据,认为T恤衫上有甘振的脚印,说明甘振对尚腾有踩踏的行为,进而证明尚腾身上的伤是由甘振造成的,所以甘振有罪。

  至于说车辆甩尾撞人的情况,提也不提,对于踩踏证据的矛盾,也不提及。两个证人的笔录,也没有在判决书里出现。

  判决书只挑甘振有罪的部分写,至于证据是否矛盾,是否符合常识,绝不提及,  坚决回避。

  看到判决书,我真的非常愤怒,这不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嘛。

  我第一次感觉到了法院判决的不公正性,辛辛苦苦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在那些人眼里一文不值。

  他们只挑对他们有用的来进行利用。

  本来我认为这个案子非常简单,甘振的故意伤害罪是不成立的,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可结果呢?法院却判决甘振有罪,不只是要承担尚腾的医疗费用,还要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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