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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章 情况说明


  法庭之上,那位女公诉人再度高声驳斥着辩护律师的说法。的确,倘若连一个人所任职的公司,都主动站出来指认其员工是犯罪的时候,那么谁还能否认森本在仓桥会社所具有的职权?毕竟,一个律师再如何于庭上辩论,都不如公司所提供的任职情况说明所具有的证明力大。

  千贺子看着面前的这位律师,  相信他无论怎样,今天都必将败下阵来。

  北原似乎毫不在意这位女检察官的进攻,手指尖摩挲着材料,嘴角微微翘起,说道:“我想请教公诉人一個问题。仓桥会社提供的所谓关于森本任职的《情况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哪种证据种类?”

  千贺子听到这位律师竟是开口问了这样一个问题,未免轻轻地发出“扑哧”一下的轻蔑笑声。她随即摆了摆手,说道:“这还用说吗,  仓桥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然而,这句话说到了最后,却猛地卡了壳。

  属于……属于……

  千贺子突然觉得脑袋中空白了一下,整个人像是宕了机,愣在原地。

  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什么证据种类?

  千贺子思考着这个看起来似乎极其简单的问题,竟一时不明白自己为何不能立刻回答上来。下一瞬间,这位女检察官的身子颤动了一下,脑中的断路像是突然被接驳通,骤然间明白了对方辩护律师问出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在想通的这一刹那,千贺子的脸庞立刻失去了大半的血色。

  这位辩护律师是想……想说仓桥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法定证据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八种法定种类:分别为(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呈上法庭的证据,应当属于此八种类型,否则由于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不得被认定为是证据。】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  “裁判长,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类型。公诉人虽提交了仓桥会社有关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但是,  该说明既不是物证,也不是书证。”

  “该《情况说明》不属于物证,自无需言明。然而,其也不是书证。所谓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等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有会计凭证、合同、单据、票证等等。然而,该《情况说明》只是由仓桥会社应检察厅的要求所出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书证种类。”

  “因此,公诉人所出示所谓《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属于法庭查明事实所依赖的根据!”

  千贺子微微张开着嘴巴,她完全没有想到对面这位律师竟然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发起进攻。这位女检察官的呼吸声变得沉重起来。

  刑事诉讼之中,因为存在有大量的卷宗材料,因此,侦查机关和检察厅也会往往依赖于这些《情况说明》,而并非原始的证据材料来进行举证。由此在实践之中,产生了《情况说明》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极大争议。

  千贺子的内心慌了。她之所以慌,不仅仅只是因为眼下的这份《情况说明》受到了挑战。在森本这个案件之中,有着大量此类的《情况说明》。如果这一份《情况说明》的证据资格被推翻,那么其他的《情况说明》也将会连带一起被推翻。

  一定不能够让这种糟糕的局面发生。

  千贺子立刻站了起来,反驳道:“企业熟悉森本任职的情况,  其出具的该种说明当然具有证明力,而且也具有证据资格。其在诉讼法上的归类,大致可以归为证人证言,属于企业对森本任职情况的作证。”

  “公诉人是在开玩笑吗!!”北原瞬间怒吼一声。

  北原方才还是温和、平常的表情,骤然变得狰狞起来。

  像是恶鬼降临在这法庭之上。

  那突然爆发出来的威严和声势,仿佛恶鬼的诅咒一般,将他面前的所有人给缠绕定住。

  千贺子吓了一跳,这位方才还是威风凛凛的公诉人,现在的表情竟显露出了紧张和害怕的情绪,她瞳孔中所倒映出的那位年轻的男律师,在此刻像是真的变成了一个能够吃人的怪物,朝她张开了血盆大口。

  下一秒,北原的声音响起道:“所谓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就自身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陈述。企业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主体,它有五官吗?!它有感知能力吗?!它能像一个人看到东西,听到东西吗?!”

  “这种一张纸的“情况说明”根本不是什么证人证言。如果公诉人真的要向法庭呈交证人证言,那就将仓桥会社的董事长请到法庭上来!将薪酬委员会的委员们请到法庭上来!将会社的财务、会计和人事请到法庭上来!涉案的十二位研究员请到法庭上来!”

  “只有他们所亲口说出的话语,那才叫作法律上的‘证人证言’!这样一纸只有一个会社盖章,什么人名都没有署上的《情况说明》,这不叫作证人证言!这叫作不负责任,这叫作匿名的栽赃和陷害!”

  北原手中扬起着一册卷宗,“本案检察厅所出示的所谓证据之中,存在着类似大量由第三方出具或由检察厅出具的《情况说明》。公诉人以所谓的《情况说明》代替证据的出示和举证,以所谓的《情况说明》来规避真正知情人员到庭作证的义务,以所谓的《情况说明》直接充作案件的事实!”

  “这是毫不负责任,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北原目光之中透露着坚定,看向法庭中的三位裁判官,“辩护人请求法庭否决本案之中,公诉方出示的所有《情况说明》类文件的证据资格!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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